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2020年度除雪撒布车采购招标招标人为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通行费收入,出资比例为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除雪撒布车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2020年度除雪撒布车采购
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1个标段,主要养护设备购置招标,包括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培训、质保等,具体划分情况见下表。除雪撒布车3台(每台除雪车配备2个推雪铲),主要参数:国六或以上排放标准料仓容积≥8立方米。 2.3计划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 2.4质保期:自交验合格后两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制造商: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投标人,只需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代理商: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投标人,只需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设备制造商就投标设备出具的“针对于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且该制造商满足前述关于“制造商”的要求。
3.1.2业绩要求:投标人在近3年中(2017年5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有10台(套)所投同类型设备(国五或国六排放标准)供货业绩。
3.1.3信誉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投标人(不包括分公司),不得参加投标。
3.1.4其他要求: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且制造商与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其投标都将被否决。3.1.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1.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2017年5月1日至今)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不得参加投标。 。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05-26 09:00至2020-06-01
17: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报名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0-06-15 10:00,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河北CA数字证书登录“惠招标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为使用“惠招标电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制作并完成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官网、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网站 上发布。
7.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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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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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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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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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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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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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北二环路6690号B座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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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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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3号天元商务大厦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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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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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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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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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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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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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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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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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贺 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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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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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6797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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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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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6063928/8605649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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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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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6797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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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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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6219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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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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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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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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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zjz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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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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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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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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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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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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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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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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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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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0120190000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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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2、评标办法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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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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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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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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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投标人,只需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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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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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投标人,只需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具有设备制造商就投标设备出具的“针对于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且该制造商满足前述关于“制造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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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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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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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近3年中(2017年5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有10台(套)所投同类型设备(国五或国六排放标准)供货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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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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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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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过去1年中(2019年5月1日至今)不曾在设备供货合同中违约而被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设备供货合同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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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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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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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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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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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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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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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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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修改为: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则以投标文件中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业绩金额合计较高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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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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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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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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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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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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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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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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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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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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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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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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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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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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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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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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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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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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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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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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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和“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对入围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若入围投标人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情况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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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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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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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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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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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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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性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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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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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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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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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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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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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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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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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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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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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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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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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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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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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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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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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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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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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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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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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3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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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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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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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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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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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构成
(总分1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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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分:15分
技术部分:60分
投标报价:25分
其他评分因素: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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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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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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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所有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价作算术平均,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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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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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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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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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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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偏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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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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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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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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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程度(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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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得3分,良好得4分,优秀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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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设备的业绩(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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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6分,投标人在近3年中(2017年5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多提供10台该标段同类型设备(国五或国六尾气排放标准)供货业绩加1分,最多加4分。不足10台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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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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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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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设备整体评价(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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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招标文件主要技术要求,性能一般,除雪能力一般,质量一般,得12分;
满足招标文件主要技术要求,性能较高,除雪能力较强,质量较好,得12.1~16分;
优于招标文件主要技术要求,性能高,除雪能力强,质量好,得16.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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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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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招标文件★条款要求,设备整体性能一般,得18分;
满足招标文件*条款要求,且具有1-2项指标的具体数据或功能明确优于招标文件供货要求中带★条款,得18.1~24分;
满足招标文件★条款要求,且具有3项以上(含3项)指标的具体数据或功能明确优于招标文件供货要求中带★条款,得24.1~30分。
每有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非关键技术指标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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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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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承诺细致、满足用户要求且优于其他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的得7.1~10分
售后服务承诺周到的得4.1~7分
售后服务承诺不周到的得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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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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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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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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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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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价得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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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25-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25+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5,E2=0.3。投标价最低得分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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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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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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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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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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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釆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