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RHP-C081802383067-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照明节能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以冀交投高[2018]539号文批准实施。招标方案已经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招投标中心核准,核准文号:冀交招核字[2018]E201号。招标人为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方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双信封形式,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实施地点: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
2.2项目概况:
2.2.1隧道照明改造:
张石高速保定段沿线隧道共21座,其中特长隧道2座,长隧道6座,中隧道4座,短隧道9座,隧道单洞总长度为44.7988公里。(其中东辛庄隧道88米未设照明;紫荆关v号隧道为单幅隧道;浮图峪v号隧道为新改造隧道)。隧道路面宽度为13.25m,建筑限界高度5.0m。主路设计速度为100km/h,单向双车道。现有隧道照明方式:中短隧道采用LED灯;长及特长隧道采用高压钠灯。现有隧道照明控制方式:照明控制按照晴天、云天、阴天、重阴天、夜间和深夜六级回路控制,在隧道洞内配电箱由监控系统设置PLC,由不同的照明配线回路和照明监控实现,同时在隧道供配电洞室就地手动控制、监控中心远程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方式。洞外引道照明采用时序进行控制。
目前隧道内灯具使用时间较长,灯具损坏及光衰严重、照明效果较差的情况较为普遍,同时需要满足最新国家标准的照明要求,现计划用新型节能的隧道专用LED灯具对现有灯具进行改造升级。因东辛庄隧道88米未设照明,浮图峪v号隧道为新改造隧道,本次照明节能改造升级共19条隧道,全部选用新型节能的隧道专用LED灯具,同时采用照明节能智能控制系统。
根据《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JTG/T D70/2-01-2014设计规范,照明设计速度:100 km/h(现有照明设计速度为80km/h)。照明设计标准如下:
① 隧道中间段平均亮度Lin≥2.5
cd/m2
②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Uo≥0.4
③ 路面中线亮度纵向均匀度:Ul≥0.6
④ 隧道洞外亮度取值:暂取L20(S) =3000 cd/m2
2.2.2站区照明改造:
张石高速沿线站区:收费站共16 处;养护工区共7处;监控分中心及隧道监控所共 4处。各收费站、养护工区、监控中心综合楼内均采用单管、双管控罩型吸顶格栅日光灯、筒灯、防水圆球灯、吸顶灯、防水防尘灯等灯具,功耗较高。
新设灯具改为LED光源,照明灯具光源情况如下:将单管、双管控罩吸顶格栅日光灯、筒灯、防水圆球灯、吊顶花灯、庭院灯、收费大棚板块灯及收费广场中杆灯等能耗高(产生热能)的灯具,均用LED节能灯替换。节能改造中,站区收费大棚LED灯采用LED面光源灯具。充分考虑站区高、中杆灯及庭院灯路面亮度、均匀度。
2.3招标范围: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照明节能改造工程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方,服务期内投资设备产权归中标人,服务期满后无偿移交招标人。
2.4项目合作期:分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为合同签订生效后6个月,运行调试期3个月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相关要求;运营期自签发交工证书之日起10年。
2.5项目运作方式:
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由中标人全额投资建设,并负责经营管理,招标人以电费节省额分期支付给中标人。服务期内投资设备产权归中标人,服务期满按照移交标准无偿移交给招标人。
在不影响张石高速保定段整体建设规划和正常服务功能的前提下,中标人负责本项目所有工程的筹划、资金筹措、设计、设备采购、建设、试验检测、交竣工验收、培训、养护维修、项目移交等工作内容。同时工程设计、施工应满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协助办理完成其他验收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详见本公告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对于同一品牌的灯具,招标人仅接受一个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2016年1月1日至今)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1月29日上午9:00至2019年2月2日下午17: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hebpr.gov.cn/index.html)点击页面最顶端的“交易响应方”访问“市场主体管理系统”进行在线报名,并在线支付招标文件费,线上下载招标文件。
本项目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澄清、补疑、答疑等文件,投标人报名后应随时从网上查看有无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提出。
潜在投标人如未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5.招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9 年2月21日9时00分,地点为河北公共资源大厦413会议室(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交通招投标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网站上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概不负责。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
地 址:保定市北二环路6690号B座
电 话:0312-6797883
传 真:0312-6797575
联系人:郭梓璐
招标代理: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69号河北师范大学科技园B座12层
邮 编:050051
电 话:0311-69052002
传 真:0311-69052033
联系人:蒋旭洁
电子邮件:rhjtsyb@126.com
8.附件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附件2、评标办法
2019年1月29日
附件1、 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 资格条件(法人资格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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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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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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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资格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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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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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项LED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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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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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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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过去1年中(2018年1月1日至今)不曾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违约或被驱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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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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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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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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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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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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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招标人享受的照明节能改造收益比例较高的优先;
(2)业绩累计金额较高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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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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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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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 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 投标人未对本项目提出分包计划;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
(9) 投标报价未超出招标文件设定的报价范围;
(10)投标人承诺的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1)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合作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3)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14)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4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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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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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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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法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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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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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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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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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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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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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20 分;
企业综合实力: 5 分;
实施方案:25分;
产品技术指标: 35 分;
企业业绩: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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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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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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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附表: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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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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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及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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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评分因素
细分项及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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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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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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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享受的照明节能改造收益比例最高者为评标基准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标准分20分,每比评标基准价低1个百分点扣0.3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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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综合实力(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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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是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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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
(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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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案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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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组织安排、质量、进度、安全、合同管理计划及保证措施、重点难点分析等阐述一般,得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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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组织安排、质量、进度、安全、合同管理计划及保证措施、重点难点分析等阐述基本全面,得6.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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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组织安排、质量、进度、安全、合同管理计划及保证措施、重点难点分析等阐述全面,无漏项,得8.1-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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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维护方案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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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调试及维保计划一般,维护措施、应急措施一般,得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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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调试及维保计划较全面,维护措施、应急措施可行,进度、安全、合同管理计划及保证措施、重点难点分析等阐述基本全面,得6.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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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调试及维保计划全面,维护措施、应急措施科学、合理,得8.1-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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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服务平台技术方案(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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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有遗漏或缺陷;得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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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基本合理、齐全、基本达到节能改造要求;得3.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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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合理、完善、丰富、完全达到节能改造要求;得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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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技术指标
(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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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光效指标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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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隧道灯产品整灯光效≥140Lm/W,得5分,140 Lm/W>整灯光效≥130Lm/W得3分,130
Lm/W>整灯光效≥120Lm/W得1分,其余不得分。(提供50W隧道灯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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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通维持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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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所生产的LED隧道灯10000小时光通维持率,光通维持率≥99%得5分,99%>光通维持率≥98%以上(含)得3分,98%>光通维持率≥97%以上(含)得1分,其余不得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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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发光角度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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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值光强位置(C,γ)为(120°,63.0°)误差2%以内得5分,5%以内得3分,其余不得分。(提供50W隧道灯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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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温和显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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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指(CRI)Ra≥70,得2分;色温<4000K,得3分。(国家级质量检验中心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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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控制系统节能比率检测(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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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灯具制造厂家远程无线控制系统的节能比率检测项目测试报告,得5分(省部级或以上国家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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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实验室(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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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灯具制造商具有国家认可灯具实验室(CNAS)证书,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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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奖项(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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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灯具配光应用领域获得过国家级科学技术发明奖,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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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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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五年(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1项LED照明合同能源管理的业绩,加5分,最高得10分。
2、 近五年(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1项电能管理系统相关业绩,加1分,最高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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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评分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则采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分标准
各评分因素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得分。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严重偏离实际,有可能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