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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标线机采购比选公告
作 者:李彩云
来 源:
添加时间:2017-07-13

1.比选条件

比选项目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标线机采购已由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以冀交投事[2017]73号批准。项目业主为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通行费收入,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比选,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项目概况、比选范围

2.1项目名称: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标线机采购

2.2比选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次比选为标线机采购,包括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共1个标段。具体划分情况见下表。

设备名称

数量(套)

标线机

2

注:设备具体规格型号详见比选文件。

2.3计划供货期:20日历天。质保期:2年。

2.4质量标准:符合最新国家标准。

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设备制造、安装、调试、维修保养能力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满足附件2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

3.3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比选申请。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比选,按报名时间顺序,只接受第1家单位报名。

3.5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只能有一家参加比选,如果出现两家以上,按报名时间顺序,只接受第1家单位报名。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者,请于2017713日至2017717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下同),在中交远洲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珠江大道263号)持下列资料购买比选文件。

生产厂家申请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及上述资料的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输出件)一套(A4幅面,全本复印,逐页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

代理商申请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及上述资料的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输出件)一套(A4幅面,全本复印,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2 比选文件每份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5.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5.1比选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和比选预备会。

5.2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72814时30分,比选申请人应当于当日开标前将比选申请文件递交至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保定市北二环路6690号B座)。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比选文件进行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同时在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和中交远洲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比选人:

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

比选代理 中交远洲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保定市北二环路6690号B座5楼

址:石家庄市珠江大道263号

联 系 人:李彩云

联 系 人:王伟  檀朋亮

电    话:0312-6797958

电    话:0311-68129271

传    真:0312-6797575

传    真:0311-68129270



附件1:设备制造商授权书格式

设备制造商授权书


致:(比选人全称)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定和指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其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比选申请人地址)(比选申请人名称)作为我方唯一的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理我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贵方 (项目名称)比选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 (设备名称)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比选申请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比选申请共同和分别负责。

3、我方兹授予(比选申请人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认可和确认(比选申请人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4、我方将作为上述比选申请的共同申请者并联合以及分别地对比选要求负责。

我方于 日签署本文件,以此为证。


比选申请人: (盖章) 制造商: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授权代表: (签字)

职务: 职务: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注:若为进口设备需提供国内总代理出具的产品代理授权委托书,以上格式可相应调整,但不得修改实质性内容,同时需提供进口产品制造商对国内总代理的产品授权代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附件2:资格审查条件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准要求

制造商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且比选内容在其营业执照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之内;

代理商

代理商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且比选内容在其营业执照允许经营范围之内;具有设备制造商针对于本项目唯一的授权书;设备制造商满足前款制造商要求。

附表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近3年内(2014年7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有5台(套)类似货物的销售业绩。

注:代理商和生产商业绩可以互用。类似货物的销售业绩应为代理商或生产商销售的本次比选品牌的业绩。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比选申请人在近1年(2016年7月1日至今)中不曾在合同中因违约而被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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